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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姜说法厅中国知网擅用他人作品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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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

编者按

良法善治,民之所向。年1月1日,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实施,一系列与法律相关的社会民生话题随之成为大家讨论的热点。即日起,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律师协会、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联合推出《小姜说“法”厅》视频栏目,与大家共同聊一聊社会热点事件,通过分析身边的案例增长法律知识,解决法律疑问。

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刘国良律师做客《小姜说“法”厅》

近日,89岁的中南财经*法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与“中国知网”的侵权纠纷案引发大众热议,知网擅自收录老人的多篇文章,却从未告知,且未付过稿费,经过法院判决,“中国知网”侵犯了赵德馨的知识产权,赔偿其70余万元。

知识产权涵盖面很广,且与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比如,剪辑视频时用到的各种素材、商户广告牌上用到的商标、拍照软件中的特效……如果随意将他人作品占为己用,很可能会触犯法律条例。今天我们邀请到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的刘国良律师,一起探讨有关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律师说法:

“盗用”百篇文章“中国知网”违反“著作权”

主持人:相信很多人对“知识产权”的概念比较模糊,它具体包括哪些权利呢?

律师:知识产权是一个比较广的概念,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最主要的三种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中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是一个总的概念,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是知识产权体系下的细分概念,而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体系下又分为若干知产权利。

主持人:在节目开头提到的案例中,知网侵犯了赵德馨教授的哪些权益呢?

律师:论文作者对其文章享有的是著作权,相关保护制度主要规定体现在著作权法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如著作权法第十条,列举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而中国知网未经著作权人赵德馨教授允许,刊载赵教授论文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著作权侵权。其主要侵犯了赵教授的发表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益。

以案说法:

短视频特效受著作权保护,抖音获赔20万元

主持人:其实不仅文章、论文的作者拥有著作权,一些拍照特效,也同样拥有著作权。年的春节前夕,抖音推出了趣味特效“窗花剪剪”,成为了最受欢迎的特效之一。但是,该道具于2月4日上线约10天后,抖音发现某短视频平台出现了极为相似的剪窗花特效道具,随即将该平台告上法庭。据央广网12月7日报道,杭州互联网法院做出最终判决,要求被告方抄袭抖音的特效道具下架,并赔偿抖音20万元,据介绍,这是国内法院首次认定“短视频特效”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刘律师,请问是否所有的短视频特效都有著作权呢?

律师:其实主持人您提到的这一点,“窗花剪剪”特效道具是否构成视听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也是本案中最具有争议的焦点。抖音方面认为,窗花剪剪特效系由制作者独立创作,属于视听作品,被告的抄袭行为侵犯了抖音的著作权。被告则认为,该设计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而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自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订为“视听作品”,从而将短视频纳入法律管辖范围。法院审理后认为,“窗花剪剪”这一设计体现了制作者在场景设置、元素创作、画面衔接等方面的具象创作,将制作者独特的创意融入到连续画面中,从而构成视听作品,具有独创性。

另外,“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原则,是司法实践中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重要判断标准。在本案中,“窗花剪剪”于2月4日在抖音上线。上线约10天后,某短视频平台出现了极为相似的剪窗花特效道具。也就是说,某短视频平台的发布晚于抖音,制作者完全具备接触到抖音“窗花剪剪”特效的条件。同时,被告特效道具虽在外观上与“窗花剪剪”存在差异,但整体展示过程和元素内容高度的相似,很难以巧合解释,法院据此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侵害了原告的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视频不可随意“借”“二次加工”影视作品属侵权

主持人:近年来,随着短视频的兴起,电视剧、电影解说视频十分流行,这些作者对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加工形成短视频,从而达成吸粉引流的效果,这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律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短视频平台公开发布他人影视作品的构成侵权。首先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汇编权、修改权。其次,对影视作品进行选择、编辑、整理、专题分类等行为,属于主动破坏作品的完整性。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影视作品,应当视为“复制发行”他人影视作品,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主持人:在视频下方标注素材出处后,是否能够合法使用呢?

律师: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因此,仅仅是在视频下方标注素材出处,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属于合法使用。

主持人:如果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侵权行为吗?

律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很好地解答了主持人刚刚提出的问题,该法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仍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新闻直击:

在地理标志范围内商户可放心使用地名作为标记

近日,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上百家小吃店的新闻成为热点话题,他们要求使用“潼关肉夹馍”商标的商户对他们进行赔偿,金额为3万元到5万元不等。并表示,如想继续使用上述商标,需选择加入协会或协会授权的企业,加盟费为到9元不等。而河南省焦作市的多家逍遥镇胡辣汤商户也因同样原因,被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的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告上法庭。据新华社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相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此类诉讼,并明确表示,权利人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这两家协会为何会起诉失败呢?

律师:有些商标包含地名,这些地名往往具有独特商业价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即便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在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并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即便不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亦可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或超出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者则不能通过商标许可、加盟、入会等方式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资格。相关组织作为商标注册人通过诉讼收取所谓“会员费”以及类似费用的,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也依法不予支持。

主持人:具体什么类型的商标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呢?

律师:商标是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而使用的标记。商标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以区分来源为目的排他性使用特定标志的权利。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包括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和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两种方式。通过注册获得商标权又称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我国,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基本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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