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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01〕14号)
周口市01年度第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宗地一:位于滨河南路南侧、建安路东侧;
宗地二:位于滨河南路南侧、中原路西侧。
二、征收土地现状
宗地一:拟征收川汇区七一路办事处康湾社区集体土地8.公顷,全部为集体建设用地;
宗地二:拟征收川汇区七一路办事处康湾社区集体土地5.公顷,全部为集体建设用地。
三、征收目的
宗地一拟用于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用地,宗地二拟用于居住用地。
四、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河南省人民*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00〕16号)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周口市人民*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01〕3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
该批次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社保安置;3.拆迁安置。
六、社会保障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0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00〕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川汇区七一路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在公示期内向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01年5月5日
周口市人民*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01〕13号)
周口市01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位于周口大道东侧、海龙路北侧。
二、征收土地现状
宗地一:拟征收川汇区华耀城办事处文庄行*村集体土地4.公顷,其中耕地3.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用于社会福利用地。
四、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河南省人民*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00〕16号)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周口市人民*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01〕3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
该批次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社保安置;3.拆迁安置。
六、社会保障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0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00〕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川汇区华耀城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在公示期内向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01年5月5日
周口市人民*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01〕第1号)
周口市01年度第三批城乡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目的
宗地一:开来路北、五一路东,居住用地;宗地二:开来路北、五一路西,居住用地;宗地三:开来路北、八一路西,居住用地。
二、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太昊路办事处许寨居委会耕地6.83公顷、林地6.公顷、园地1.公顷、其他农用地1.公顷。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河南省人民*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00〕16号)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周口市人民*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01〕3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方式
该批次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社保安置;3.第三产业安置。
五、社会保障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0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00〕0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六、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周口经济开发区太昊路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在公示期内向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01年5月5日
郸城县人民*府
关于拟征收土地启动的公告
(第十八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府拟订了《拟征地启动公告》。现将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虎岗乡伏赵庄村境内。
二、征收目的
工业用地。
三、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逐宗地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
四、其他事项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01年5月1日
注:本文来源于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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