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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或面临罚款周口为文明立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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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于扬实习生郭磊

在禁烟场所吸烟将面临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高空抛物的,将面临公安机关警告或者千元以上罚款;而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将被没收犬只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12月17日获悉,《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下简称“条例”)将于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周口市首次为“文明”立法。

据介绍,《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由周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年10月23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年11月28日批准自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分5章,第1章总则,第2章规范与倡导,第3章保障与促进,第4章法律责任,第5章是附则。

条例指出,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公共交通工具内和其他禁烟场所吸烟(含电子烟);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疾病时应当自觉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攀折花草树木。在参与文明社区建设方面,条例规定,开展室内装修或者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不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私拉乱扯电线,不乱停乱放车辆;不在公共绿地、楼道、楼顶等社区公共空间堆放物品、饲养动物、私自种植、悬挂私人物品、晾晒衣物等;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不参加邪教组织,不参与色情、*博、封建迷信等活动。

条例对文明饲养犬只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不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办理犬只登记,及时注射疫苗;携带犬只出户用束犬链牵领;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不携带除导盲犬、扶助犬等特种犬之外的犬只进入学校、博物馆、商场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避免犬只噪音扰民,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不遗弃、殴打、虐杀犬只,不随意丢弃、掩埋犬只尸体;不放任、逗弄或者驱使犬只恐吓或者伤害他人。

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部门处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从高空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和查处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的途径和方式,及时受理、查处举报投诉的问题。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商务、城市管理、文化广电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及时制止、查处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

对有关单位未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查处制度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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